法律进牛屋|广州 房屋买卖多维度解读 seeds分享
疫情大环境下,我们买房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合同已经签订但房价却上涨了,这时候卖方故意调高房价的情况,这时候,购房者应该如何应对呢?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发现买方的购房资格有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呢?
而我们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法院和仲裁两种不同的路径作出生效裁决的差异是怎样的呢?
带着这些疑问,2022年7月3日,法蔚社联合seeds,并特邀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庆锋律师@爱笑的峰哥及知名房产投资博主锤哥,于蔚来中心|广州珠江新城开展了一期“房屋买卖合同的多维度解读”为主题的线下普法活动,微信视频号“蔚来广州”同步线上直播。
现场大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踊跃参与问答互动,气氛热烈,反响强烈,取得了很好的普法效果。
黄律师的法律分享之后,特邀嘉宾锤哥以十个关键词的视角,分析了广州买房的八大策略。锤哥的分享声情并茂,干货满满。
以下为知识点回顾:
一、选择仲裁的优势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一裁终局
3、专家断案
4、保密性
5、可执行性
二、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三、从卖方违约类案,看仲裁庭和法院认定违约金的异同
案例一:
本案违约金的认定,仲裁庭考虑的因素:
(1)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房屋溢价损失,涉案房屋溢价幅度最高达193万,即张三遭受溢价损失;
(2)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还没实际履行,张三没有资金损失;
(3)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张三未支付定金的原因,在于李四没有及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也没有提供涂销证明交给张三验证,即张三没有过错。
仲裁裁决:查申请人并未给付定金予被申请人,依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衡量申请人实际损失等情形,若以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款10%,即625000元作为违约金,应已过分高于被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仲裁庭酌情调整本案违约金为350000元,始属公允。
案例二:
法院判决: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本物业房款10%的违约金,即798000元。考虑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尚处于履行的初期阶段,张三、李四尚未支付购房定金,其并未举证证实因王五、赵六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张三、李四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0元。
Q:裁判者会主动调高或调低违约金吗?
A: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没有提出调低违约金时,法官有释明义务,但仲裁员没有释明义务。
四、从购房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看律师分别代理买方卖方的应对策略
案例三:
律师观点:1、李某签合同时没有购房资格,属可消除的障碍;2、迟延申请贷款属一般违约,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合同约定逾期履行满30日才有权解除合同,在此之前,李某已具购房资格,也积极申请贷款,林某、周某仍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林某、周某是主要违约方,由林某、周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五、法律风险控制建议:
(一)事前把控:
律师可以在你签合同时帮你做风险把关,甚至量身定做一份新合同;
(二)提前介入:
①发生误会或履行有障碍时,律师可以及时介入沟通;
②对方有违约行为时,律师可以指导如何保存有效证据;
(三)争端解决:
发生纠纷时,律师可以参与调解、谈判、代为仲裁诉讼。
本期seeds分享嘉宾:
【问答赢积分小彩蛋】
当事人没有提出调低违约金时,法官和仲裁员是否有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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