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蔚课堂 I 有限责任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有限

(法蔚社)2022年02月17日

有限责任公司是航海时期的产物,是为了分担风险、规避风险、激发航海大冒险而产生的,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之后,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是,有限责任即意味着有限的责任,所以在日常咨询中,我经常听到如下观点,这些观点是否正确呢?

Opinion 1

我只要完成出资就肯定没责任。

Q:对还是错?

A:既对也错。

对在于,股东完成出资义务确实可以避免绝大部分的责任;错在于,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即使完成出资,仍需要承担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最经常发生的误解之一,郎教授与空姐的故事有一段时间占据了热搜头版,讲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血淋淋"教训。

再次强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的特殊情况,因一人股东容易发生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而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财产,在实践中仅有屈指可数的案例。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要避免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一定的标准,需要综合考量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财务报表及账册是否规范、是否每年进行审计等多种因素。

不要把自己置于大概率发生无限责任的刀锋之上。

2、知识产权、实物等非货币出资有瑕疵

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要经过评估,而且评估的价值应当公允,否则由出资股东补足差额;

二要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

三是不属于禁止出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目前一些自媒体上经常有广告声称人力可以出资,误导了一大片创业者,由于人力一没法评估,二没法转让,因此若以人力出资,将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这为创业失败埋下了一颗雷。如果真的要考虑人力贡献,可以设计更科学合理的方案。

3、抽逃出资或者协助其他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自己未抽逃,但是协助其他股东抽逃的,需要和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认缴制实行后,抽逃出资的情况有所减少。

4、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情况包括将公司作为股东个人违法犯罪的工具、利用公司形式规避债务、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

Opinion2

虽然我没出资,但我把股权转让了,肯定没问题吧。

Q:对还是错?

A:取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注意不同法院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例如上海法院认为抽逃出资也包括在内,而江苏苏州中院认为不包括),这种情况下发生股权转让,债权人可以要求原股东和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发生股权转让,原股东是否有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大部分法院的观点认为股东享有认缴期限利益,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原股东不一定有责任。

Opinion 3

虽然其他股东没出资,但我出资到位了,我没责任。

Q:对还是错?

A:其他股东如果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而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低于其应当出资的价值,不仅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Opinion 4

减资前未实缴出资,减资后即可降低债务风险。

Q:对还是错?

A:这取决于你何时减资以及如何减资。

有这样一家公司,他们把注册资本从5000万骤然减资到100万,本来是想通过这一操作来规避股东责任的,但没想到的是,股东还是被起诉了,而且还被判决在减少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注册资本往往是展现公司实力的第一道大门,因此,有些公司在注册时就认为把注册资本写的越大越好。他们心存侥幸,想着一旦发生债务,再减资嘛。

但是,就算可以减资,股东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不一定。

首先,看公司债务的形成时间,是在减资前还是在减资后。减资是为了规避股东责任的,规避的是减资前发生的债务,如果是明知或暗搓搓知道可能会产生债务而减资的,依然有责任。

其次,看公司减资程序中是否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可知,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沪02民终10330号案件中明确“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明知有债权人未通知的,仍需承担责任。

减的不对,还不如不减。

Opinion 5

我只是小股东,公司不在我手上经营,到了破产这个地步产生问题与我无关。

Q:对还是错?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不管是创立公司还是结束经营,都应有始有终,即使到了破产这一步,股东也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好公司的重要文件、账册等。

问答赢积分小彩蛋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完成出资就肯定没责任?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没出资却把股权转让,是否合理?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前未实缴出资,减资后即可降低债务风险吗?

请大家在评论区写下你的答案,每个问题最先答对的伙伴会送上66积分。

作者:严绿臆律师@严绿臆

所在地:上海